拟议中的通告草案对外国机构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交易作出了新规定。
具体而言,草案第1条第2款在财政部第120/2020/TT-BTC号通告第9条之后新增第9a条,对该类交易作如下规定:
(1) 证券公司须评估外国机构投资者的付款风险,以确定下单购买股票时所需的保证金(如有),并由双方协议确定。
(2) 若外国机构投资者未能全额支付购股款项,其剩余支付义务将由其下单的证券公司通过自营账户承担,但(5)项规定的情形除外。
(3) 证券公司可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的协议交易或系统外转让方式出售股票,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外国持股比例上限。
(4) 除(3)项所述情形外,证券公司须在交易系统内出售股票,相关财务义务由双方协议处理。
(5) 若托管银行在确认外国机构投资者账户余额时出错,导致付款不足,该银行须负责补足差额并承担相关费用。
(1) 需要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注册的证券类型包括:
– 上市股票,在证券交易系统中注册交易;
– 基金凭证、有担保认股权证、政府债务工具、政府担保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在证券交易系统上市的其他企业债券;
– 公众公司证券以及根据法律规定须在越南证券存管与结算公司(VSDC)注册的其他类型证券。
(2) 其他证券可根据发行机构与VSDC之间的协议登记。
(3) 证券登记形式为账簿记载或电子数据。
(4) 公共公司须在国家证券委员会确认其公众公司登记完成之日起15天内,在VSDC注册其股票。
(5) 财政部长将就证券登记、注销、编码、所有权转让及相关程序发布详细指导。